男子谎称可转租商铺,在古镇镇诈骗多人钱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何某某伪造其与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向被害人梁某兴、李某、叶某发、王某武谎称其已承租该公司位于中山市曹三村在建的商铺,并以可转租上述商铺给被害人为由,骗取上述四名被害人24万元。梁某兴首先被骗,他介绍朋友李某给何某某,李某向何提出要承租两间商铺,支付了款项。后梁某兴朋友叶某发和王某武知道这件事,也分别与何签订协议。后来叶某发得知上述商铺并非属于某集团,四人才知道被骗。2014年5月3日,公安人员将何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退赔给四名被害人24万元。(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周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