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多的童童和父亲去逛商场,一不留神,童童的手被商场扶梯“咬”伤,谁该为童童的伤买单?1月20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商场方未及时施救有过错,需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童童家人5308元。
2015年3月19日下午6时左右,闭某带着3岁多的儿子小闭到北湖商业广场买东西。当他牵着儿子的手乘坐商场扶梯从二楼下到一楼时,小闭突然蹲在电梯上,右手手指、手掌被夹入扶梯梯阶右侧与围裙板的间隙,造成小闭受伤。事发时,闭某大声呼救,但商场方没有人回应,无人予以施救、处理。事后,小闭被诊断为右手压榨伤并皮肤缺损,共住院26天,花了1.2万多元医药费。随后,闭某将商场的经营方广西某市场开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万余元。
由于闭某当时着急送孩子就医,并未留下孩子受伤时的照片。3天后找商场方交涉时,对方又称找不到监控视频,无法确认小闭是在该商场受的伤。
法院认为,商场方以监控录像仅保存15天无法提供监控录像为由,否认事发地点在其经营处,法院不予认可。但就商场方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显示,商场方已经在自动扶梯入口贴有安全警示标识,自动扶梯年检也合格,因此商场方已尽到了事前告知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发时,商场方没有工作人员对小闭予以及时施救,存在一定过错。
事故发生时,小闭年仅3岁,其乘坐自动扶梯应由其监护人陪同并严格保护。小闭受伤,父亲闭某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双方过错,法院认定双方责任三七开,商场方承担三成责任。小闭受伤的损失为1.7万多元,因此判决某市场开发公司赔偿5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