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着出租车拉活,有两名男子手持铁棍敲打车窗,另外两人围堵在车前,让他下车。以他所开出租车系套牌车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6000元。他自知开的克隆车,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进一步处罚,于是给了对方6000元了事,这四名男子是假执法,揭秘套牌车处罚规定!
近日,麻某到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报案称:当日凌晨1时许,其驾驶出租车在首都机场出租车候车区排队“等活儿”时,有两名男子手持铁棍敲打车窗,另外两人围堵在车前,让他下车。
麻某下车后,四人自称是交通执法人员,以麻某所开出租车系套牌车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6000元。麻某自知确系开的克隆车,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进一步处罚,于是给了对方6000元了事,整个事件过程中共有四名男子出现。后麻某感觉上当受骗,遂报警。
接报警后,机场警方立即与交通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上述四名男子不属于交通执法人员。警方立即开展侦查,于次日夜间,在首都机场出租车排队处发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马某供述其前一天凌晨伙同方某、于某、张某冒充交通执法人员,敲诈麻某人民币6000余元,后四人分别获利人民币约1500元的犯罪事实。侦查员连夜开展工作,将犯罪嫌疑人方某抓获。经讯问,方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后经工作,犯罪嫌疑人张某、于某慑于公安机关的压力,分别向警方自首,两人均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方某、张某、于某分别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麻某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其驾驶的“克隆”车辆予以收缴。
套牌车处罚规定
交警部门查获的套牌车中,相当一部分还是问题车,比如是盗窃、抢劫、走私而来的汽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规定,对于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处罚。“买赃车套牌上路行驶,问题就不仅仅是套牌那么简单了,已经构成共犯,要受到刑律的严惩!”
对套牌车辆除追究当事人使用套牌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超速、闯红灯、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当事人驾驶套牌的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还要处以1000元或15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