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家著名的糖炒栗子炒货店,但因为在店面招牌和标签中标注了“杭州最优秀炒货店”的字样,日前,被杭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违反《广告法》为由处罚20万元,老板方林富感觉很冤,一干网友也为其叫屈。目前,20万元的处罚并非最终决定,接下来还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1月14日《钱江晚报》)
方老板觉得冤可以理解,他自认为规规矩矩做了大半辈子炒货生意,经验丰富,用的也是上等原材料,价格也合理,干嘛就被执法部门盯上了呢?就算“最优秀”仨字用得不妥,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不就行了嘛?何必要开出20万元的罚单。
网友又怎么认为他冤了呢?有这么几种说法,一是选择性执法;二是处罚偏重。人家是炒货店,做的是小本生意,承受不起这么大的一笔罚款;三是处罚前为什么不先责令其改正,如若不改,再罚也不迟。
听完当事人和网友的说法,再来听执法部门怎么说。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相关负责人称,“我们是接到了投诉,反映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按照相关程序,赶到现场取证并立案调查,最终确定证据,依据现有法条,依法行政。”按照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否则按照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执法单位对老方处以下限处罚已经算照顾了。
虽然我同意执法部门的说法,但认为此次执法仍可商榷。从执法角度看,执法部门看似在按《广告法》依法行政,但对照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现,只有当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才能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即是说处罚的前提是业主恶意使用“最”字,且造成恶劣影响。换句话说,当执法部门认定该业主谎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欺骗消费者时才能照章处罚,否则应另当别论。
如方老板开的这家炒货店,其炒制的糖炒栗子品质好,信誉好,老少无欺,深受消费者欢迎,单就杭州一地来说,也许是“最优秀”,执法部门在没有货比三家,做出最终鉴定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其在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也即是说,执法部门在未经调查、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便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处以20万的罚款,未免草率从事。
据我所知,自去年9月1日出台新《广告法》后,执法部门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企业商家处以20万及以上罚款的尚未有闻,杭州可能就此一例,因而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更需要执法部门科学执法,严格执法,公平公正,不可偏废。
希望执法部门接下来在为方老板举行的听证会上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对其是否恶意使用顶级用语,有否造成恶劣影响做出评估,然后确定处罚,将本案办成一个典型案例,供今后各地执法借鉴。同时建议司法机关以此案为蓝本,就此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包括“极限用词”在内的处罚条款。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