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张某与李某均在李遂镇某加工厂上班,双方因做饭问题发生纠纷,先是吵架继而互殴。打斗期间,李某将张某的手咬伤,导致化脓感染。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则提出反诉,也要求对方赔偿。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某赔偿李某1500元,李某赔偿张某4500元。
张某诉称,2014年12月6日,他与李某因中午做饭的问题发生口角,李某将他咬伤,致使左手化脓感染。事后,他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李某置之不理。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150元。
李某辩称,事发当天是由张某先挑事,他是被迫还手的。张某用手掐他的脖子,他为了反抗就用牙咬了张某。另外,在事件中他也因此受伤,花费医疗费等2200元,因此提出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作为多年同事,却因做饭这样的小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以至于发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对于事件的发生,双方均负有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赔偿张某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