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 为提醒学生上课听讲,教师张某情急之下竟抄起一把教具塑料剪刀扔了过去,致初一学生小明(化名)的右眼被扎伤,造成9级伤残。起诉获赔10万余元后,小明再次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小明获赔29900余元。
学生索赔71万元
今年14岁的小明事发时就读于通州区某中学初中一年级。2013年12月19日上午,该校教师张某在小明班级上数学课时,为了提醒小明,其将教具塑料小剪朝小明扔去,致对方右眼被扎伤。事发后,张某将小明送往通州区潞河医院,后又送到同仁医院急诊和住院治疗。
医院诊断证明载明,小明的伤情为右眼玻切术后、右眼无晶体眼、右眼角膜白斑、右眼外斜视、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虹膜根部离断、右眼角膜缝合术后、右眼眼球穿通伤等伤情。经司法鉴定,小明的致残程度等级为九级。
此后,小明起诉学校索赔71万余元,并称后续治疗费用现尚不确定,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解决。
再次索赔4万元
学校对原告所说受伤的事实及过程不持异议,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伤残赔偿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因小明的户口为农业家庭户口,且其居住在通州区农村地区,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其伤残等级计算确定赔偿金,判决学校赔偿小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万二千余元。判决后,小明又多次前往同仁医院复查并住院治疗。由于就后期治疗费用赔偿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小明再次起诉索赔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四万余元。后续治疗费仍实际发生后再行解决。
对于第二次诉讼,学校表示认可原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该校教师张某在上课期间,将教具塑料小剪扔向原告,造成原告眼部受伤的严重后果。张某在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教育教学方式明显不当,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且张某系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期间,故被告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等共计二万九千九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