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等新浪微博账户,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情绪,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而且在被网站管理员多次提醒不宜公开、予以处理的情况下,浦志强仍继续发布煽动性微博,足见其主观上具有煽动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以来,针对社会热点事件,被告人浦志强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多人,共计被转发900余次,评论500余条,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浦志强在庭审期间,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公众和被害人真诚致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浦志强同时表示,从自身的经历,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及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