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因案卷失踪导致该案二审从1996年一直拖延到了2015年。
1994年,山东省定陶县人张俊旗以张良山犯故意伤害罪向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经过上诉和发回重审之后,定陶县法院于1995年10月14日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张俊旗于1996年1月提出上诉,此后,该案法律程序陷入停滞。
2015年7月,澎湃新闻报道此事后,定陶县法院官微回应称报道发表的次日就已找到该案卷宗,“经初步调查,造成案件搁置的原因是由于原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
12月18日,张俊旗的代理律师周雷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再次发回重审后,定陶县法院已于11月3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张良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失踪19年的案卷一天被找到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自诉案件。
判决书显示,1993年10月28日上午,张良山与张俊旗夫妇发生争吵后厮打,在厮打中,张良山扭住张俊旗左手致使其左手尺骨茎突断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5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张良山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张俊旗经济损失2390.3元。张俊旗不服,以违反法律程序、对张良山不应适用缓刑、赔偿经济损失不合理等理由提起上诉,菏泽市中院于1995年7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定陶县法院于1995年10月14日对该案第二次作出与第一次一模一样的一审判决:张良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张俊旗经济损失2390.3元。张俊旗于1996年1月再次提出上诉。
但上诉之后,他始终没有接到关于二审开庭的任何消息。张俊旗告诉澎湃新闻,自己每年都去定陶县法院打听案子的进展,但始终没有得到过任何正面答复。
定陶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史永军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承认,案卷确实找不到了。在该案一审时,史永军是该案的书记员。
2015年7月26日,澎湃新闻以《山东一案件案卷失踪二审19年未开庭,当年书记员已升副院长》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7月28日中午,定陶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媒体报道后,该院高度重视,经过认真排查,于7月27日15时许找到该案卷宗,“经初步调查,造成案件搁置的原因是由于原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
“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
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7日,定陶县法院将该案报送给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2日,菏泽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该案的公正判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11月6日,定陶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张俊旗和被告张良山均到庭参加诉讼。张良山称,自己没有致伤张俊旗。
11月30日,定陶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称张良山用手扭住张俊旗的左手,致使其左手尺骨茎突断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良山有期徒刑九个月。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新的判决书中,法院已经将张俊旗的名字改了过来。在此前的判决书中,张俊旗的名字被写作了“张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