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子小陈向高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等被告赔偿损失40万余元,其中包括陈某母亲夏某的生活费1万余元,而事实上夏某已于2007年死亡。小陈向法院提交夏某身份证、户口本和村委会证明,在民事诉状、赔偿清单、授权委托书中伪造其签名。一审中,法院依据诉讼材料,将夏某错列为一审原告,并认定其生活费赔偿标准为5328元。今年6月,该院发现一审裁判有误,查清事实后,撤销一审结果,依法对小陈处以2000元罚款。
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明知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在答辩期内毫无理由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后,坚持上诉,终被上级法院驳回。“这样做是为拖延诉讼时间,结果得不偿失。”奕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斐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纪阿林说,泰州去年开发诉讼信用系统,列出诚信诉讼禁止性行为, 试图从制度层面解决信用缺失产生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