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4日对桂平市“522”幼儿园接送车翻车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司机梁某和幼儿园园主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车主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随车老师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李某夫妇在没有取得办园资格的情况下,在桂平市大湾镇安担村违规经营一所幼儿园,购买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接送学生,聘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梁某负责开车接送,并安排幼儿园老师蒙某随车管理。其间,刘某夫妇没有对司机和随车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接送车辆也没有进行定期安检、维护,而是使用核定载客11人的面包车长期超载幼儿园学生。
2015年5月22日,梁某与蒙某驾车接送24名儿童回园上学,车行至桂平市大湾镇榄塘村路段时,梁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客车驶出路面滑落到路边的水塘内。事故造成2名学生死亡,22名学生送医院检查治疗。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刘某、李某、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梁某、蒙某在案发后能积极展开现场抢救,依法可对2人酌情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李某预交赔偿款5万元至法院,作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综合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罪后表现,依法对他们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