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杜女士经营建材生意多年,为方便财务往来,她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去年3月4日下午5点多,她突然收到四条短信,提示该卡以异地消费的形式分四次共转出人民币35.06万元。
感觉卡被别人盗刷了,于是她马上打电话报警。当日17时22分,她赶到离家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与此同时电话挂失。此时,银行的营业网点已下班,她只能在次日银行上班的第一时间到分理处办理挂失手续。然而这些努力并未使存款失而复得,银行回复,上述借记卡消费地址都在北京市大兴区,杜女士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决定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杜女士败诉。
银行辩称不存在违约问题
今年1月,杜女士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钱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客户的存款安全,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5.06万元及利息。
银行辩称,借记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唯一确定性是交易成功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密码只有杜女士知悉,不能排除系杜女士允许他人使用该储蓄卡消费,应认定交易为杜女士本人的合法行为,银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且杜女士起诉时距事发已超过180天,导致银行无法从相关单位调取原始单据及录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笔交易是否为真卡交易以及密码泄露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交易发生地为北京,与当时杜女士所在地相隔甚远,且在交易发生后7分钟时杜女士本人即在长春报警,报警回执上完整地记录了银行卡号。第二天,杜女士在银行上班的第一时间持银行卡挂失。
二审法院认定银行败诉
综上,法官认为杜女士的证据足以对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而银行主张因杜女士起诉超过《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差错交易期限为180天,故不能举证证明交易是何人所为。
据查,此系中国银联对其成员机构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诉讼阶段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依据。且杜女士事发次日一早就到银行说明了情况,银行应通过银联向商家调取并保存相关证据,而银行就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认定杜女士持有真卡,在北京发生的四笔交易系伪卡交易。
在发生伪卡交易的情形下,应认定银行向真实债权人以外的他人清偿债权,不能发生使真实债权人的相应债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此时杜女士仍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银行卡密码及卡内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窃取,可能是由于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也可能是因为发卡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如银行能证明杜女士对密码泄露有过错,则相应免除银行的赔偿责任,但该银行并未举证证明杜女士存在过错。
长春中院二审判决:该银行支付上诉人杜女士35.06万元及相应存款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