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获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13年8月,刘为明开始通过QQ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
起诉书称,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2014年8月31日刘为明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刑拘。2014年9月29日刘为明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8日,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5月份,法院一审宣判,刘为明因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次日刘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初,刘为明父母收到福建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了解到,今天上午,受刘为明父母委托,徐昕律师来到福建省高院,递交了申诉的相关材料。其提交的诉状称,“刘为明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更无走私的客观行为;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远未达到需以刑法严惩的程度”,建议福建高院启动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