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父亲昏迷后找不到导游
昨天13时50分,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审判长王尧峰开庭审理该案。
赵先生诉称,今年8月3日,61岁的赵某与和平国旅签订旅游合同,以3380元的价格进行8日7夜的双卧游。约定行程为从北京站出发,搭乘火车到海拉尔呼伦贝尔草原。该旅游团一行36人,上有70多岁的老人,下有7岁的儿童。旅游团坐了30多个小时的火车,到达海拉尔后,由当地一自称导游的地陪人员跟团。赵先生说,该名导游服务态度差,且缺乏导游知识,在大家的强烈要求下,才出示了一张讲解员证。旅途中发生了很多事情,令父亲赵某非常郁闷、气愤。8月14日,父亲突然发病昏迷,当时却找不到导游,大巴车上也没有必备的急救药品,是同行游客拨打120后,又找车将父亲送往医院途中,父亲才被赶来的120急救车接走。父亲最终不治身亡。
赵先生说,在父亲的旅游合同中,根本就没有写明会被两次转包,更没有存在地接社的相关信息。
被告:承认两次转团但称没错
和平国旅律师辩称,和平国旅在旅游服务中没有过错,并申请追加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社(以下简称旅程天下)、呼伦贝尔市北纬50度旅行社(以下简称北纬50度)两家旅行社为被告,并另申请追加该案第二被告,即阳光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该律师称,和平国旅组团后,先是将该团委托给了旅程天下,旅程天下又将该批游客全部交给了北纬50度,“如果要承担责任,地接社应作为共同的侵权人”。因原告在阳光保险公司投的是意外险,而和平国旅也投保了责任险,故也申请阳光保险公司在赔付意外险之外,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庭:驳回被告追加被告申请
原告律师当庭反对和平国旅追加两家地接社为被告,称《旅游法》明确规定,游客有权选择和其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作为侵权人,至于和平国旅同两个地接社之间,则可以自行解决。
就和平国旅提出的追加申请,合议庭休庭5分钟合议宣布,因原告不同意追加,两地接社也不是必要被告,故法庭驳回被告的追加申请。法庭认为,阳光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已参加诉讼,其主体身份将根据案件情况,最终由合议庭决定。
庭上,原告提供了赵某的旅游合同、体检报告等7组证据,以证明原告死亡前身体健康、旅途中死亡的事实及该旅行社存在的问题。和平国旅对赵某的体检报告不予认可,“这份报告仅证明赵某在2014年7月8日的体检状态,不能证明赵某事发时的身体情况”。
由海拉尔农垦医院开具的《死亡记录》显示,2015年8月14日11时许,赵某在呼和诺尔旅游点突然昏迷,家属拨打120,并用车将其送医,途中与120急救车相遇。当时赵先生已无生命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