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8日,他以2万多元的价格,在周口市太康县某副食品店购买4箱飞天茅台酒。购买时,他就怀疑这几箱酒很有可能是假酒,但是并不确认。
当晚,陈先生和朋友一起吃饭时打开了刚买的酒,发现这种酒特别刺喉,味道苦口,喝后感到头疼、呕吐。
次日,他以买到假酒为由,向太康县工商局投诉,请求对该茅台酒进行鉴定,要求依法给予购酒款10倍的赔偿。
2月1日,经太康县工商局委托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酒是假茅台酒。
调解未果,陈先生将这家副食品店的经营者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大河报记者昨日获悉,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判决王女士给陈先生3倍赔偿。后来,陈先生依然要求10倍赔偿,并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周口中院于10月20日维持了原判。
王女士认为“陈先生知假买假获取非法暴利的商业行为,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所以他提出的维权费用不应支持。
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海港11月15日受访时表示,法律更看重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动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受法律保护。”程海港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