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6个月。淮安市中级法院决定对姜明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姜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淮安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姜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2008年上半年至案发前,姜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淮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姜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退清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姜明,1967年3月出生,江苏南通海安县人。曾任南京市溧水县县长助理、副县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2009年1月到2014年8月,任溧水县(后为溧水区)县长、县委书记等职。
2014年8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公告: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姜明(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明利用其担任南京市溧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通报落马官员的男女问题时,纪委通常有各种不同的修辞方法,比如“与多名女性保持或发生不正当关系”、“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生活糜烂”。此前,对于落马干部的作风问题,多给予党纪处理,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姜明此次被判重婚罪,是近年来较为罕见的、干部因男女问题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例。
姜明简历
姜明,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1990年8月——2001年4月先后任江苏省南京市委农工部集体资产处副处长、综合处处长、市委农工办秘书处处长等职务;
2001年4月——2002年11月任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2002年11月——2004年7月任江苏省溧水县副县长、党组成员;
2004年8月——2007年11月任江苏省溧水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2007年11月——2008年6月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
2008年6月——2009年1月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理县长;
2009年1月——2011年12月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年12月——2012年3月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县长;
2012年3月——2013年4月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年4月——2014年8月任中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