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湖南高院向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的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收到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对澎湃新闻表示,将于近两日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2015年7月21日,湖南湘潭中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万余元。
曾爱云曾在11年中4判死刑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该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并被抛尸于该校工科楼南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
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该院2003级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10月29日,曾爱云、陈华章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2004年6月,湘潭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湘潭中院提起公诉。
湘潭中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期间,湖南高院曾维持过一次死刑判决,但被最高法不核准。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审本案,直至2015年7月才作出判决。
法院称证据不足宣告曾爱云无罪
湘潭中院重审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
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
当晚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
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陈华章用一块绿色抹布简单清理了现场,并将抹布藏匿在该室南面墙的一壁柜内,将周玉衡的手机藏到电脑桌抽屉中。23时30分许,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湘潭中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此后也一直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认定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湘潭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曾爱云将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落实工作
湘潭中院宣判后,被害人周玉衡的父亲周自然上诉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曾爱云也提出上诉。他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说,一审判决根据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错误,请求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宣告曾爱云无罪。
另一被告人陈华章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主要事实不清,因周玉衡的死亡过程及作案工具等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对案发现场曾爱云所留指纹、鞋印,对作案工具棕绳,对曾爱云裤口袋可疑纤维,对曾爱云有作案时间,对侦查实验,对曾爱云有罪供述,对陈华章供述的采信均偏向;一审判决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量刑过重。
不过湖南高院未予采纳上述两被告人的上诉意见。此外,对于周华章父亲提出的上诉请求,湖南高院高认为,经查,一审根据所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的经济损失作为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遂未支持周自然的请求。
钟致远对澎湃新闻说,曾爱云将于两日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此外,要求法院落实工作。“毕竟因为本案,他十多年的青春全被耗费,连研究生还没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