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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耄耋老人坐公交身亡 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来源:伊秀女性网编辑:张大大2015-11-09 09: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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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在乘坐公交时受伤,家属先后两次向公交车公司索赔并签订了协议,但一个月后老人却离奇去世了,于是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这起案件在丽水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11月27日,66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车子行驶至太保殿岭脚路段时,忽遇突发情况,驾驶员踩了一脚刹车,毫无准备的张大爷因为惯性向前倾斜,腹部撞上了位置前方的铁质扶手。

  后来,经司机询问,张大爷只是摆了摆手说没事,然后到站就下车了。可是到了当天下午,张大爷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于是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之后双方达成协议,赔偿50元医疗费。

  张大爷到药店买了点外伤药,并去医院检查。在医生建议老人做胸透检查时,老人却拒绝了。到了12月25日,张大爷的妻子周阿姨来到公交公司,称张大爷还在继续治疗,索要超出部分的医药费。

  于是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公交公司再赔偿张大爷医疗费462.97元。然而谁也没想到就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张大爷却因为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了,医疗费赔偿变成了死亡赔偿。在双方沟通无果之下,张大爷的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由于双方争议很大,所以松阳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后认为:死者符合因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虽然死者心脏偏肥大,又有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Ⅱ级表现,为死者生前的基础病变,但鉴定认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后又经松阳县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认为:死者张大爷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大爷及其亲属也未及时全面检查张大爷的身体情况,应负次要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方因张大爷死亡形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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