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该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进行质证。唐志会这次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087332.52元;并要求消除公安网上信访等不良记录。
到法院请求执行赔偿金常与工作人员冲突被劳教
唐志会今年28岁,12岁时,母亲和本村一家村民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对方打死。凶手一审时被安康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时被陕西省高院以防卫过当为由改判为15年,民事赔偿一万元,但唐志会的父亲唐纪友对判决不满,多次申诉无果后不告而别。
唐志会独自苦撑了两年,为了能继续上学,此后,唐志会多次前往安康市,希望法院替她要回凶手欠她家的7000元赔偿款,但一直没能拿到钱。2003年下半年唐志会不断到市、省两级法院请求执行剩余的赔偿金,还经常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最后唐志会被劳动教养,直到2005年12月12日才解除劳教。
2006年春节过后,唐家拿到了全额7000元的赔款,她也前往外地打工。在打工期间,她发现自己右眼视力越来越差,想起自己在看守所期间曾经被打过,认为是因此造成了眼睛受损。2006年8月,她回到安康,向安康公安部门投诉。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她的右眼视力下降是被打所致。
2006年底和2008年唐志会两次前往北京上访。之后,她被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政府和公安机关5次送进精神病院强制医疗。
唐志会出示的证据显示,她5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的时间分别是:第一次2008年10月14日至2008年10月23日;第二次2008年12月14日至2009年1月15日;第三次2009年3月12日至2009年5月18日;第四次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11月19日;第五次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4月14日。共计391天。
唐志会认为,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政府和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应当对非法作出五次强制医疗的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中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85910.52元;自限制人身自由至今的误工费57346元×7年=401422元;限制人身自由和延误眼睛治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0万元(每次50万元);维权期间的差旅费10万元。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赔偿时效已超期限
昨天的质证会上,恒口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恒口镇人民政府没有对唐志会做出任何形式的强制精神病医疗决定,不存在唐志会要求确认恒口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情形,只是恒口镇人民政府在制止唐志会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因唐志会大吵大闹、情绪激动、行为异常、厮打辱骂接访人员,并试图自残、自杀,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唐志会自残和伤害他人,配合相关部门将其送往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这是善意的送医行为,不存在唐志会所说的强制医疗。唐志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恒口镇政府无法确认,只能以医疗机构的诊断为准。因此,恒口镇政府认为唐志会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
而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则称唐志会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错误,申请赔偿范围、程序不合法。
两家被申请人均认为唐志会申请赔偿的时效已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