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暧昧”女网友见面,不料掉进了“酒托”团伙的“恋爱陷阱”,一顿饭花去几百元甚至上万元……10月28日上午,彭山区法院宣判一起酒托诈骗案,策划者、酒托店老板、“键盘手”和“酒托女”等13人分别获刑。
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加波在成都市区租了一间房屋作为机房,聘用了多名“键盘手”和“酒托女”。“键盘手”在网络上以女性的身份和男性网友聊天,以交朋友或者谈恋爱的方式诱使男性网友见面。“酒托女”负责与“键盘手”约好的男性网友见面,并带网友去酒吧消费,先点价格相对较低的饮料、果品,后点价格上千元的红酒、香槟(实为普通红酒兑饮料),并让男性网友付款。
2014年7月,被告人李加波与刘久林等二人商议后,在成都市区租房开了一家“XX休闲饮品店”。2014年8月,李加波将机房搬回其彭山区牧马镇的自家车库,安排“键盘手”和“酒托女”利用QQ、微信等网络交友平台,诱骗被害人颜某某等人到“XX休闲饮品店”点“高档酒”进行消费,骗取被害人几百元至数万元不等。不少被害人明知被骗,却自认倒霉并不报警。每次消费后,李加波从“酒托店”获取70%的分成,其中“键盘手”分15-20%,“酒托女”分22%。
据警方调查,仅2014年9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期间,李加波组织的“酒托女”带人到“酒托店”共消费53万余元。
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李加波、刘久林、“键盘手”和 “酒托女”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5月7日,彭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加波伙同相关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交友平台,以交友或者谈恋爱为名,诱使被害人进行“高消费”,骗取被害人的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0月28日,彭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加波和被告人刘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基于李加波和“酒托店”实质为一种利益合作关系,按消费金额的70%和30%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李加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刘久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键盘手”和“酒托女”均犯诈骗罪,因系初犯,且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其自首和退款等情节,被判六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