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一天,绩溪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汽车,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65.6mg/100ml,其现场精神、身体状态经检查,综合评价为清醒。
庭审中张某称,近年来生意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他举债无数,最终无力偿还。为躲避接连上门讨债的债主,张某遂动起了“歪脑筋”,打算通过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从而使自己躲进拘留所方便逃债。常言道“聪明反被聪明误”,张某由于酒精含量远超法定入刑标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绩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两种犯罪情节依 照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张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