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认为,婚介所与之前承诺的“服务到满意为止”不一致,于是将这家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损失。10月21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依法驳回了张东的诉讼请求。
交了1680元婚介费,当天相了3名女性
张东居住在长沙,今年53岁。今年2月5日,他看到一则婚介所的广告。“说是相亲成功突破了一万对。”他说,奔着广告宣传的相亲成功率,自己先打了电话过去咨询了解。
“她说婚介所的女性资源十分丰富,有大量适龄女性,每周六晚还有免费相亲会。”张东回忆,接电话的是婚介所一名姓郭的工作人员。当时对方还保证服务到男性客户找到称心如意的伴侣为止,并叫自己去面谈。
20分钟之后,张东来到了婚介所。
“最低价是1680元,其他都要收费万元以上。”张东说,当时郭姓工作人员叫他马上交钱,但因为身上没带这么多现金,先交了200元押金,当天下午又来补交了1480元,作为入会费。
交完钱,郭姓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4名女性,并安排了3名女性在当天下午与张东见面。
“见面聊过后,了解到她们有抽烟、嚼槟榔、跳舞、打牌的情况,觉得不是居家型的,不适合我。”他说。
认为被“忽悠”,将婚介所告上法庭
10天之后,郭姓工作人员又打电话给张东,说安排一个女性跟他见面。于是,两人联系上后,相约见面。这次,张东与这名女性交往了一段时间。
“她看我为人真诚,我也帮她家做了事,但过后才知道她身体不好。”他说,最后两人还是以分手告终。
张东认为,时间又过去了两个月,但婚介所很长时间不给自己介绍女性认识,与当初的承诺不一致。“他们说给我联系女方见面,可打了几个电话没联系到人,就叫我回去等消息,有进展了就电话通知。”张东说。
这让张东觉得自己被“忽悠”了。“收钱后,就应该要不间断地为我提供介绍与女方认识的机会。但他们只在交钱当天安排了相亲,此后就对我不管不问。”他说。
“我觉得他们欺骗了我,而且登了虚假广告,广告词是有意编的。”之后,张东决定起诉这家婚介所,要求其退还所交的1680元,并三倍赔偿其损失即5040元,共计索赔6720元。
婚介所:只要他愿意会继续介绍
10月22日,记者联系上这家婚介所,找到了当时接待张东的郭姓工作人员。她介绍,张东成为婚介所的会员之后,就给他排了约,但他不满意。
“后来又按照他的要求推荐了一个女性,1969年的,是一个房地产销售,条件不错。”郭姓工作人员说,当时跟张东沟通之后,张东也了解了女方的一些情况,表示认可,两人也约着见了面,交往过一段时间。
“这种事情本来也是要看感觉,看缘分的,有合适的肯定会跟他联系。”郭姓工作人员说,只要张东还愿意接受服务,婚介所仍会继续帮他介绍和安排相亲对象。
律师提醒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提醒,在诸如此类的经济生活中,建议双方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为有了明确的合同依据,利于双方理清责任,才能更好地有效避免发生争议。
庭审
法院:婚介所并未欺诈
开庭时,张东提出,婚介所没有兑现之前的承诺,未对自己服务到满意为止。
他认为,婚介所不愿意给自己提供服务,没有履行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属于欺诈行为。他说,交钱之后,自己也去过婚介所,但工作人员叫他不要去,有女方信息就会电话联系他。
“当天就给他介绍了4名女性认识,他也陆续见了面。”婚介所的郭姓工作人员表示说,张东要找对象的要求是丰满型,还要条件好的。“他说过,(女方)条件一般的就不要介绍给他,他看不上。”
10月21日,此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属于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作 为被告的某婚介所,在签订合同后,给原告张东安排相亲对象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的表现,亦表示愿意继续为张东安排相亲对象并服务直至其满意为止。因此,对张 东要求返还婚介费16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主张被告婚介所欺诈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