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与韦某等人酒后至霍邱县城关镇某KTV二楼299包厢唱歌,期间韦某发现钱包丢失并认为与张某有关,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某于 22时54分报警。霍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张某无故在二楼电梯口处强行阻止民警将韦某带到派出所询问,并在KVT一楼门口处站在车前阻 止警车离开,纠缠、辱骂、撕扯民警持续近30余分钟,造成多名民警胳膊、颈部皮肤被抓伤及摄像机损坏。直到被传唤到城关派出所内,张某仍继续纠缠、辱骂民 警,甚至还并用手机打电话叫来三个女的(系张某朋友),其朋友和民警劝张某离开,但张某不听,还把自己的裤子脱掉,讲警察脱她裤子。后来张某又睡在地上大 喊大叫,有人劝她,也不听。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