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甲与许某丙等人在岳阳县一土菜馆吃饭。饭后,被告人许某甲准备去乡下吊香,许某丙帮其租了樊某的车。被告人许某甲上车时错上了梁某的车,副驾驶位上的常某骂被告人许某甲“瞎了眼”,并与被告人许某甲发生争执。
被告人许某甲十分气愤,下车后便直接冲到土菜馆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对着常某的头部砍了几刀。土菜馆老板杜某、易某见状,将被告人许某甲和常某推到店门外,两人在店外又扭打在一起,后被许某丙等人扯开。被告人许某甲趁机离开现场。经鉴定,常某的头部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许某甲的面部和左前臂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因上错了车与被害人常某及梁某发生争执,气愤之下持菜刀将被害人常某砍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许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自首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