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杜某31岁,为宿迁当地人,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11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3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杜某为实施抢劫,用雨衣、口罩等物品对自己进行伪装,携带锤子等工具,进入宿城区幸福路“老凤祥银楼”店内,采取用锤子砸碎柜台玻璃的方式,劫取店内15条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项链总质量为878.02克,价值人民币270430元。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抢15根黄金项链被公安机关扣押,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