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高中毕业的张某是旅行社的一名导游,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2009年11月被判处拘役7个月。
警方查明,2014年9月2日19时,张某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关某自行车店内修理所骑自行车,随后以试骑为名将该店内一辆佳能戴尔牌700C黑色平码休闲车盗走,店主贾某发现后报案。2014年9月,经多方侦查,公安机关确定张某为犯罪嫌疑人,并找到张某的母亲询问张某的去向。张某从母亲处得知此消息,于是在2014年10月将涉案自行车通过快递邮寄给车行,但因写错地址邮寄至良乡的另一家自行车专卖店。2015年1月9日,民警在良乡另一自行车专卖店内找到涉案自行车并调取。
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自行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800元。
2014年10月21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母亲于2015年1月14日与贾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贾某人民币14000元。
法院开庭过程中,张某称自己很“委屈”。张某陈述,他在试骑自行车时和一辆货车发生了刮蹭,手因此受伤,于是就骑着车去了医院,没有及时还车。后来觉得自己不还车的行为不妥,怕车行误会,于是将车快递回去。至于写错地址,完全是因为自己粗心大意。张某还说,他自己留在车行修理的自行车也值1.5万元,以此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对于张某的辩解,根据检察院查找的证据,当天晚上在张某所陈述发生事故的街道并没有交通事故发生,且张某对于去医院看病的诸多细节陈述不清,张某手上所受的伤是旧伤,并非新伤。张某在车行修理的车因存在瑕疵,并非价值1.5万元。此外,在抓捕过程中,张某为了逃避抓捕还曾跳车,因此腿部骨折。
因张某拒绝认罪,法院未当庭宣判。日前,房山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所提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结合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