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一天,陈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至常熟市某村李某租住门口处,将车停放于此后,进入李某租住房。数分钟后,陈某听到响声,出门一看,发现李某两岁的女儿被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撞于墙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陈某停车后未切断电门。事发后,李某与陈某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因女儿死亡造成的损失77万元。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将事故后经检验具有机动车特征且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停放在事故地时未确认切断电门,具有过错,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过错与死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陈某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某未履行监护责任,致使年仅2周岁的女儿脱离成年人的看护,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