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睢阳区某乡村的“80后”农民张某某整日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因手头拮据,萌生了“弄”点钱花的念头。2015年5月13日9时许,在路过邻村杨庄刘某某家外时,张某某看到刘家门外停了一辆小轿车。见刘家大门外锁,且墙头较矮,张某某便顺势翻墙进入了刘某某家中。
在窜入刘家卧室后,张某某开始翻箱倒柜寻找财物。没想到,左翻右翻忙活了半个多小时,仅仅找到了6元现金。正当张某某准备拿钱离开时,不料刘某某返回家中。发现张某某后,刘某某立即将其拽住并打电话报警。
为了阻止刘某某报警,张某某揪住刘的头发后开始殴打,因刘某某不敌,张某某挣脱之后打开大门迅速逃离。而刘某某跟随其后一边追赶一边报警,直到在睢阳区闫集乡一麦田里,与出勤民警一起将张某某抓获,6元钱赃款被追回归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6元钱,因被当场抓获未得逞,且对被害人的伤害未达到轻微伤以上后果,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抢劫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