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成十级伤残 责任无法认定
2014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当时坐在电动车后的苟先生倒地受伤。经诊断,其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于是,受伤男子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9月本案第一次开庭时,经罗先生申请,法庭追加了他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冠华英才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据劳务公司方面讲,他们算是罗先生的实际用人单位,“滴滴”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
本案在昨天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五被告一致认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昨天,除了专车司机小罗,滴滴公司(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也到庭参加诉讼。
五被告一致认为,原告搭乘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当时的驾驶人小刘是原告的亲戚,17岁,未成年,44岁的原告作为成年人,乘坐这样的车辆,放任危险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冠华英才公司代理人称,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牌照,驾驶人员17岁,也没有取得法定的F本驾驶执照,至少承担60%的责任。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 追问
滴滴公司是否要担责?
租车公司认为,自己虽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但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在租赁期间已丧失对涉案车辆的直接控制,故应由享有直接控制力的承租方担责。另外公司与滴滴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条款有约定,应由承租方即滴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表示,他们没有发现与冠华英才公司签署过劳务派遣协议,只有滴滴信息平台服务协议,协议中看不出罗先生跟滴滴之间有什么关系。因此滴滴公司与此案没关系。
滴滴公司强调,通达公司在整个法律关系当中,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并不提供具体的出租、驾驶服务,因此,在本案中,通达公司不是第一层面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冠华英才公司代理人称,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通达公司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通达公司手里。滴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冠华英才指出在合作之初,应滴滴公司的要求派遣公司必须要利用自身的资质,开具第三方支付平台,叫财付通,该平台的后台密码及运作,由滴滴打车公司来操作,所有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进入该系统的款项,都由滴滴公司信息平台收取,冠华公司仅收取2.8%的开具发票的费用,也就是服务费,所以在该案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赔偿的过程中,滴滴公司应当承担绝大多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