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东兴市开有一家农副产品公司,因有渠道可以从越南低价购买大米,便和女商人钟某合谋,以较低的价格从越南购进大米,交给郑某、唐某,以保货的方式,再由黄某负责雇请货车前往非设关码头装运走私入境。
待买家将货款打入钟某和吴某的银行账户后,再由钟某的儿子陈某和吴某的女儿吴某某,帮助二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大米货款和保货人的保费。
走私的部分大米被运到吴某的公司后,用该公司品牌包装运向国内市场销售,一部分直接运到防城火车站,通过铁路运输发往国内各地销售。这样一倒腾,每吨大米钟某等人从中赚到差价1000元左右。
法院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钟某、陈某共走私大米入境5167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364098元,被告人吴某、吴某某走私大米入境3900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068079元;被告人黄某走私大米入境88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9670元。钟某、唐某、陈某共走私大米入境1858吨,偷逃应缴税额3366830元;被告人唐某走私大米入境379吨,偷逃应缴税额687029元。
经查,被告人钟某、吴某分别是走私物品的货主和走私行为人,系直接走私行为。吴某购买走私货物的全部款项经个人账户流转,而非公司的对公账户,不属于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吴某、唐某、陈某、吴某某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无合法手续的大米走私入境,被告人黄某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组织人员运输、望风等走私便利,将无合法手续的大米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6名被告人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最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黄某、陈某、吴某某也分别被判处了缓刑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