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合肥宁国路汤包店命案”有了新的进展,检察院已于日前将该案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达到开庭条件,决定于10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合肥市检察院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9日18时许,方某与妻子到宁国路上被害人时某经营的汤包店吃饭,双方因2元餐费产生矛盾,继而发生打斗。之后,方某打电话给葛某某,让葛某某找人来帮其泄愤。葛某某找来刘某、李某某,一同前去汤包店帮方某泄愤,并让李某将葛某某、李某某工作的凤阳路顶峰台球室内的三根木棍找出放到葛某某驾驶的丰田车上。其间,刘某以对方人多为由提议带刀,葛某某告知刘某不要伤人。
当天晚上9时15分许,葛某某驾车与刘某、方某、李某某到达宁国路南京汤包店门口,葛某某和方某告知只砸店不要伤人后在车上等待。刘某、李某某各持一根木棍下车打砸汤包店蒸笼、玻璃门等物品,正在店里的时某等人发现后追出,李某某于是跑回车内,刘某逃跑时木棍被时某抓住,遂持匕首朝时某腹部捅了一刀,致时某受伤倒地。当晚11时许,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时某系锐器刺切右腹部受伤大出血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方某借故生非,授意葛某某邀约刘某、李某某任意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中刘某在打砸财物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方某、葛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某的行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昨天,被害人时某的亲属告诉记者,他们也收到了开庭通知,并委托律师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