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鉴定,刘甲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认定,刘甲的死是被刘乙殴打所致。但经鉴定,刘乙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受审条件。目前,刘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仍在侦办中。
虽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人,但刘乙还是被女儿搀扶着与代理人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原告起诉称,对刘甲的死亡是刘乙造成的这一事实,警方已有认定。而敬老院因管理不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刘乙的女儿表示,她曾带父亲检查过,结果只是有些抑郁、焦虑,并没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我当时跟敬老院说过父亲患有老年痴呆。”但对于这一点,敬老院方面称其并未告知,否则他们根本不会接收老人。敬老院一方还表示,敬老院在管理中已经尽了入住托养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义务,其和刘乙的侵权行为间不存在共同故意,且在入住通知书中,敬老院已经声明对于发生的伤害行为,敬老院是免责的,故其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连带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