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8岁的贾某,案发前,他除了担任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村委会主任外,还是通州区永顺镇的一名人大代表。
据检方指控,2012年至2013年,贾某为使用小圣庙村的房屋院落养狗,指使田某先行垫资将该房屋院落予以装修。此后,贾某将该房屋院落用于养狗及休息。其间,贾某利用担任小圣庙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田某虚开汽车维修发票等将上述装修款在小圣庙村村委会报销,面值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经贾某审批后,田某将报销款领取并销报。
据了解,此案因通州区纪委调查而案发,纪委发现该案线索后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2014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贾某和田某传唤到案,同年6月21日逮捕。
庭审时,贾某及被取保候审的田某对于指控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贾某伙同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二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田某系从犯。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两年8个月,田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两年。
宣判后,贾某提出了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该院落被贾某用来养狗、休息所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贾某案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无恶劣社会影响,此前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应对其适用缓刑。
三中院认为,贾某将院落装修用于养狗、休息,有在案田某的供述指证,并有相关证人的印证。一审法院认定贾某、田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贾某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