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女,31岁,河北省保定市人,中专文化程度。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上午,被害人朱某来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市妇科门诊部咨询引产事宜。被告人许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该门诊部接诊,后将被害人朱某介绍到由许甲某、肖某等人(均已判刑)承包的屿田服务站,并让朱甲某(已判刑)带被害人朱某至屿田服务站。屿田服务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赵某(已判刑)接诊,并在朱某缴纳费用7000元后,连续三天让其服下引产药米非司酮。同月23日,许某伙同赵某、朱甲某等人在屿田服务站内非法为朱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导致朱某子宫破裂,因失血性休克致DIC,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手术期间,许某用手伸进孕妇阴道内将胎儿拽出。
经鉴定,医方引产过程中无严密观察,并使用暴力钳刮术,导致子宫破裂。医方未认识子宫破裂病情,继续使用暴力,致进一步创面扩大,病情急剧恶化,错失抢救时机;未及时发现产妇腹腔内出血并进行正确处理,最终导致产妇因失血性休克致DIC,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
医方在对该名孕产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无引产指征的情况下给予引产术、术前准备不充分、引产术方法不正确、术中观察不严密、操作暴力、转上级医院不及时的医疗过错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与孕产妇最终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
2013年11月28日,屿田服务站与被害人朱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损失13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涉案相关人员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许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