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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法官:养母今后较长时间不适合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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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15:21:59
来源:腾讯新闻   编辑:丹丹
  李征琴故意伤害案,昨天第三天公开审理,上午经过法庭辩论和陈述之后休庭。下午两点钟继续开庭,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殴打养子小虎(化名),致其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征琴的辩护律师提出抗辩:公安机关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被告人与被害人亲生父母达成和解协议;李征琴殴打养子的行为仅是家庭内部的教育问题。审判长对判决理由作了阐释。

  公诉方

  公诉人:良好教育动机不影响刑事“评价”

  昨天上午9点10分,李征琴被带上法庭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学校多名老师的证言证实了她对施某某殴打的事实;鉴定人出庭详细说明了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的鉴定方法、依据及其对身体可能造成的严重损伤,该鉴定意见与多位法医专家形成的会诊意见相一致。李征琴在庭审中一再强调,打孩子是为了教育孩子,并非是想故意伤害孩子,但辩解的内容是她殴打被害人的动机。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因此,她为了教育孩子的良好动机,不影响刑法对她采用非法行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

  呼吁社会摒弃传统“棍棒育儿”观念

  公诉人说,审理此案也引发思考,李征琴对孩子的爱体现在物质上,忽略了孩子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再丰富的物质也比不上平安健康。研究结果表明,生活在体罚环境中的儿童,情商会受到父母影响。审理此案,希望能向全社会传递这样的观念:在教育孩子中,要摒弃传统的棍棒育儿观念,梳理科学育儿理念。

  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也进行初审,更加明确地赋予了公权力干预家庭严重暴力行为的责任。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被告方

  被告人为“闹庭”认错,但不服有罪认定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后,李征琴自行辩护,逐字逐句,吐字清晰。她说,庭审第二天她出现了焦虑、着急、情绪激动,但不管怎么说,法庭有法庭的纪律,所以向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在座各位表示歉意。“我打了孩子是不对,我为自己的行为内疚,也通过多种方式道歉。”李征琴说:“我表达一下认罪态度,如果法院能严格依照法律的标准认定我孩子的伤构成轻伤,前提是严格依照法律的标准,我认罪,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这个案子,我不服,将去喊冤。”

  律师质疑法医鉴定,希望法院“暖”判决

  辩护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证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程序违法、意见错误,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辩护人认为综合主客观考虑,李征琴的行为也是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使用刑法第十六条的,从尊重被害人意愿的角度,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都应当判决李征琴无罪。“生父母与养父母都是父母,希望法院不要做洪灾中的一滴水,应作出一个‘暖’判决。”辩护律师说。

  一审判决

  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刑半年

  宣判时很镇静,带上警车时喊不服

  中午12点休庭之后,下午2点继续开庭。记者注意到,围在被告席的栅栏移开了,只留下一张椅子,法警带李征琴到庭后宣读,已查明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小虎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他进行抽打,造成小虎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虎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安徽省某县民政局调取了收养人提交的收养材料,其中“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小虎的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与被告人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小虎的生父母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小虎实际监护的过程中,故意伤害小虎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读完毕后,李征琴被带出庭,在被带上警车送往羁押地时,记者听到她喊不服。随后,警车由多名安保人员送出法院。在法院门口,小虎的生母表示,孩子需要李征琴,打算将来还是把孩子给李征琴抚养。

  焦点关注

  “轻伤”为何只判半年?主审法官回应4大焦点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关于鉴定程序效力问题及量刑依据,包括孩子将来怎么办等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为什么监护人没陪同鉴定?

  养父母均有伤害嫌疑,不陪同检查不违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未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

  法院认为,已查明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斌均未排除伤害被害人的嫌疑,因此二人不适宜陪同被害人接受伤情检查。被害人小虎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及浦口区检察院干警的陪同下,接受身体检查,并由两名法医共同研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信。

  2为什么认定构成轻伤?

  采信轻伤鉴定,被告方“专业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虎的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构成轻伤一级。李征琴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会诊意见一致,该鉴定意见书论证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有法医对小虎伤情检查笔录、摄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据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摄小虎的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部分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3为什么能减轻处罚?

  轻伤一级起刑一年半,轻判考虑多种因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那么,为什么对李征琴要从轻处罚呢?

  法院表示,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4孩子将来怎么办?

  审判长认为,养母今后较长时间内不适合收养孩子

  审判长徐文露表示,被告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小虎在内的儿童。

  案发后,浦口区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即将被害人交其亲生父母照顾并对被害人的生活、学习作了合理安排。

  另外,就如何解决该案所涉收养关系,法院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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