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
司法瑕疵不用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
对此,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光辉表示,意见在最初起草时拟将其作为司法责任的一种予以规定,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认为,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在行为和后果方面有较大区别,司法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因此最后没有将其纳入司法责任范围。”
虽不承担司法责任,但是司法瑕疵也要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此前,2014年11月,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认定、补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焦点4
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为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意见》提出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将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等。
《意见》规定,对于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下称《意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