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1
被告人无罪将启动问责程序
《意见》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此外,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实施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行为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包括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种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不过《意见》也指出,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焦点2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意见》指出,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询问一次。
对于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意见明确指出7项办案事项应当由其亲自承担: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下称《意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