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被告当庭说法与此前矛盾
在起诉书中,公诉人表示,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男童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征琴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检方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证据,男童施某某班主任、老师、邻居等证人证实发现施某某有两三次被妈妈打伤,男童的笔录显示,“我的背上、身上都被跳绳抽了很久”,“妈妈又用脚踩我的脚面”,“爸爸没有来劝妈妈”。被告人则表示,公安机关在凌晨2点做笔录,并且找了一名陌生老师做代理人。辩护人也质疑,做笔录时没有通知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到场。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此前的供述中,李征琴表示自己失去了理智,自己打了多久,打了多少下都不记得,的确不是想打这么重的。公诉方还表示,李征琴当庭供述打得不重,与此前说法矛盾。之前说脚可能是打孩子踩到的,但庭审予以否认。
争议焦点:轻伤还是轻微伤
今年4月,微博曝出男童被打的背部伤情图片,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在庭审现场,双方的焦点在于男童施某某的伤情是轻伤还是轻微伤。被告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曾经表示,如果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李征琴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微伤,则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据悉,9月23日,李征琴向法院递交“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有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审查意见为,男童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辩护人在庭审现场指出,“红色痕迹是皮内出血,皮下出血是紫色的,而照片上没有紫色的,根据相关规定,皮内出血是构不成轻伤的。”在庭审现场,南京市物证鉴定所的两名法医出庭作证,法医表示,只要施某某体表损伤达到6%就可以构成轻伤一级。而伤情是以皮内出血为主,有皮下出血。公诉人并表示,经过鉴定,反映伤情的照片没有经过编辑修改。
刑法学专家洪道德对北青报记者表示,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虐待罪起诉,说明检方在虐待罪方面的证据还不充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轻伤还是轻微伤很关键。但李征琴递交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让相关专家出庭才可以,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参考。而鉴定伤情以及警方做笔录,并不一定需要孩子的监护人在场。而家长与学校方面的恩怨纠葛也与该案没有直接关系。至于现阶段是否还可以重新进行鉴定,洪道德表示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当时进行鉴定的一些材料充足,也具备再次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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