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医院耽误手术时间
孩子走后,严先生夫妇为了给他讨一个说法,就委托鉴定机构对婴儿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是:文山州医院为婴儿提供的诊疗行为中诊断正确,手术方案选择正确,但存在延误手术时间的过错,该过错与婴儿气管食管瘘的形成,并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由于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手术时间延误的具体原因,所以过错程度无法判定。昆明市儿童医院对婴儿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药物使用合理,整个治疗过程符合该疾病的诊疗规范,无过错,与婴儿的最终死亡后果无关。
官司 家长告医院索赔35万
事后,严先生、耿女士认为,他们把娃娃送到文山州医院时,明确告诉了医生,娃娃吞下了一个纽扣电池,需要尽快做手术,文山州医院也确认娃娃食道里有异物,医生还明确表示当晚10点做手术,却拖到第二天上午10点20分才做手术,耽误了时间,医院存在明显过错。
于是,严先生、耿女士将文山州医院和昆明市儿童医院告到西山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35万元,丘北县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时,昆明市儿童医院答辩称:通过鉴定,他们提供的诊疗行为与婴儿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文山州医院则认为,原告诉请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娃娃入院后,医生已考虑及时做手术,但因娃娃在丘北县医院检查已过去3小时,且乘车颠簸,医生估计异物位置已经变动,或者已经进入胃里,所以术前需再进行X光检查。但医生开出检查申请单后,原告一直没有带娃娃复查,并且一直不签订手术同意书,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才签字。
认定 文山州医院有两个过错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文山州医院存在两个过错:一是手术延误,二是术后对婴儿气管食管瘘的诊断延误。庭审中,鉴定人也当庭陈述,由于纽扣电池是强碱性物质,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渗透性,因此其在体内的时间越长,对其接触的部位造成灼伤程度越严重,并会形成瘘。根据手术记录记载,手术中见食道粘膜有大片灼伤,说明纽扣电池对食道已经造成较严重的损伤。所以,及时做手术一定程度上应当会减轻灼伤的面积和程度,进而避免术后瘘的产生。因此,西山法院确认手术时间的延误与婴儿气管食管瘘的产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意见记载,气管食管瘘产生后可导致肺部反复感染。根据病历显示,婴儿术后已被诊断为肺炎。由于文山州医院延误诊断,未对婴儿拔管后的呛咳进行明确诊断,致使婴儿在拔管后5天内出现吐奶的情形,而呛咳也会加重肺炎,因此文山州医院诊断延误确实会加重肺炎,气管食管瘘的产生及延误诊断与婴儿肺炎症状的加重存在必然联系。
西山法院确认文山州医院存在较大过错,但事发时婴儿尚未满月,正是由于原告夫妇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使婴儿误吞下纽扣电池。送到文山州医院时已间隔6小时,故不排除异物已经渗漏并灼伤食道粘膜的可能性。因此,文山州医院只承担50%的责任。
判决 文山州医院被判赔17万
据此,西山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文山州医院一次性赔偿严先生夫妇损失17万元;另两家医院不赔偿。
法院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 文山州医院一审被判赔17万 一个还未满月的婴儿,误将一枚纽扣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