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说,她放开刀,跪着往后退到客厅开门跑出去,跑到楼下敲门让一位邻居报警。高女士的前额被砍了四刀,脸上被砍了两
刀,双手在抢刀的过程中被割伤。
陈某的其他亲属证言称,陈某从小不爱上学,三十多了没有工作,也没结婚。陈某和父亲矛盾大,和母亲关系也一般。亲戚去串门,陈某也就出来点个头,说句话就回自己屋,不爱与人交流。
为逃处罚曾装精神病
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受房山公安分局委托,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陈某当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该鉴定中心副主任朱某称,2013年11月6日,陈某被送到强制治疗管理处临时保护性约束中心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2013年11月29日,陈某主动向约束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自己之前一直在装病,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8日对陈某
停药,之后陈某并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
朱某称,临保中心向他们反映该情况,他们重新成立鉴定组展开调查,包括对陈某的家属、临保医生再次进行了访谈,均反映陈某无精神病症状,又对陈某进行多次精神检查。陈某自称之前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处罚,采取装病方式以达到逃避法律处罚的目的。通过调查,鉴定中心发现第一次的鉴定意见不成立,后向房山公安分局反映该情况。
2014年3月7日,房山公安分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诊断为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陈某后向警方供述,他精神挺正常的,第一次做鉴定时的表现是装出来的。据悉,他曾向辩护人表示,自己想正确面对此事,不想再逃避,因此坦白实情。
法院对罪犯限制减刑
受审时,陈某认可指控。其指定辩护人认为,陈某具有人格障碍,案发前喝下大量含有尼古丁成分烈酒,导致其自控能力明显下降;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母亲高女士对儿子表示谅解。记者了解到,高女士开庭时没有到庭,而是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
法院认为,陈某因家庭矛盾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其母亲对其表示谅解,并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陈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同时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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