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先生说,他1996年与林某未婚生有一女。
1998年,因想给女儿上户口,他找到林某的表姐董女士。董女士提出,她在老家民政所有熟人,只要花钱就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将女儿户籍以婚迁的名义迁入。此后,孩子户口落在常州市,父亲写为沈先生、母亲为董女士。
沈先生说,他与董女士并无夫妻关系,虽然二十多年一直生活在一起,但董女士只是他的保姆。
对此,董女士却予以否认。董女士说,她与沈先生是夫妻,二十多年一直生活在一起,有夫妻关系证明书,还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为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写明父亲为沈先生、母亲为董女士。
对于两人到底是不是夫妻,街道办及村委会曾出具证明,证实二人是夫妻。沈先生多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证明。此后,该证明被撤销。但夫妻关系证明书一直没有任何机关或机构撤销。
2011年左右,沈先生将其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出租,此后董女士以其妻名义收取房租。沈先生称,董女士共收取一百多万元,遂起诉董女士要求返还。
沈先生起诉妻子董女士,要求返还一百多万出租房屋的租金,还称董女士并非妻子只是保姆,两人登记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