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90后女孩两次喝药自杀
据了解,小尤和小王是平谷人,均生于1992年,是高中同学。2007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小尤曾因意外怀孕而堕胎。去年年底,小尤与小王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王曾向小尤提出分手。
根据小尤生前发给小王的短信息显示,她因多次堕胎,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这才要与她分手。小尤因难以接受现实,于2014年11月26日,在家中服下了大量安眠药自杀,幸而被家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看到女儿悲痛的样子,小尤的父亲带着小尤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但并没有结果。
2014年11月30日,小尤给小王的手机打了数十个电话,并发了一条短信称,“我今天晚上就喝药走了,希望你看见信息回个电话!我走了会写个东西,会牵扯到你和潘某!对不起,永远都再见了!”
当天下午两点,小尤喝下农药后来到小王家中。当时,小王正在午休,小尤并未叫醒他,所以他不清楚小尤来到自己家。喝下农药的小尤开始发作,被小王的父亲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尤送到了医院。
2014年12月1日,小尤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
男方需赔偿抚慰金
小尤去世后,其父亲对小王提起了诉讼。小尤父亲认为,小王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小尤身亡,要求小王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尤父亲一方并无证据证明小王应当确信小尤必然自杀,也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小王的家人将小尤及时送医,应视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判决小王给付小尤父亲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小尤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三中院。
>>二审开庭
被告称婚事受阻系主因
昨日上午,小尤的父亲与小王以及小王母亲对簿公堂。
小尤的父母认为,小王明知小尤准备自杀,却没有采取报警或及时通知原告等预防措施,放任小尤的自杀行为发生,应该对小尤之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小尤自杀的原因,小王并不认可,他称,在小尤第一次自杀之前,他确实提出过分手,但随后就和好了。而据小王所
知,小尤只有过一次堕胎经历,“这对于同居者来说,实属正常。”
小尤第二次自杀当天,小王并没有再提分手的事,小王说:“她当时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在回家的公交车上,因为静音,有些电话没有看到,但看到的都接了。”
小王说,当天他在电话里一直在安慰小尤,而当时小尤一直与她的家人在一起,他并不了解她的情绪和状态。
小王认为,小尤自杀的原因与她的父亲不同意两人的婚事有直接关系。而小尤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自杀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当时我父亲也对小尤采取了及时措施,拨打急救电话,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
此案当庭并未作出判决,将择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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