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
嫌疑人责任能力不宜由医院来判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从医学上看,间歇性或突发性的精神病都是一种病症,这在此前许多公共事件中曾多次出现。同时,对患者事后鉴定同样是可行的。
但是,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警方公布的脑科医院结论中提到,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医院到底能否给出责任能力判定呢?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可以就其是否具有精神障碍及其等级做出鉴定,即医学意义的鉴定,但不应做出责任能力的判定。嫌疑人的责任能力应该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依法就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判断。”
对此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他们是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做出的评定。专家指出,尽管这份指南由国家司法部发布,但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还是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冲突。即使医院使用的字眼是“鉴定意见”而非“决定”,依旧会影响法院的判断。她认为,允许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司法部越权立法的一种体现”。
此外,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卫生或疾病诊疗问题,许多精神障碍不能通过病理检测证实,这是精神病院鉴定往往不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很多国家,精神病医生权力要受专门立法规范。但是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鉴定在某些方面存在混乱。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范精神病院的鉴定程序,限制其结论或鉴定意见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另外,一定要将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的权限和司法权力分开,也就是说,它们不能就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范围的事项作出法律结论,同时司法机关也不应被动接受其鉴定意见。
总之,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精神障碍导致犯罪,他的权利应该依法受到保护,但同时,受害人家属的权利也应得到维护,不能偏重某一方。
[社会学专家]
面对舆论风暴,政府部门应及时、全面公布详情
车祸案发生后,瞬间成为网络热点。对于网友的疑问,公安部门此前做出了一一回应,为公众释疑。然而,前天晚上的寥寥300余字的最新通报,则再次让网友们爆发“信任危机”。昨天公安部门和鉴定机构都对公众的质疑作出了回应。
“一个本该与鉴定结果同步进行的整体危机公关,整整迟了24小时,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公众舆论酝酿、发酵乃至激化,大大损害了职能部门的公信力。这也显示相关部门危机公关的能力短板。”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教授邱建新建议,在信息快速传播的当下,公权力部门应该“主动出击”,做到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真诚性、权威性。比如,及时公布鉴定过程,邀请权威专家来解释这种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发病时的症状、是如何鉴定出来的等等,而不只是公布结果。这样,既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又尊重了他们的监督权,同时消除质疑,提升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而如果把握不好,便是对公众二次伤害。
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务微博上发布了南京6·20宝马案的最新消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