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定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又是如何进行评定的?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
此外,王季进智能正常,驾龄多年。任何一位驾驶员均知,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季进在市内道路上驾车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过分自信。如他自述“我一个人开车就喜欢开得快,见缝就钻”、“油门在我脚底下,我踩得重就开得快”,这些言语既有王季进在对答时的情绪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时对开快车后果的认识不足和不够重视。他在审查中表示对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担责任,“就因为我车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鉴定人员表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会不会说谎?
怎么能分辨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表述是真是假?这也是不少网友关心的问题。袁勇贵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很慎重的司法鉴定,不是每个精神科医生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鉴定组的专家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在问诊的过程中需要排除患者说谎的可能,比如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观察患者表述的前后顺序、逻辑是否合理。如果需要的话还会用上测谎仪。
杨海龙说,装病就是诈病,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很难伪装的,因为有的情感反应,两者之间是不一样的。
嫌疑人什么身份,此前有无违法记录?
南京交管局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为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江宁区,其父母为靖江老家务农农民。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南京一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驾照在有效期内,之前也没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鉴定结果对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说,这一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到量刑。“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这一鉴定意见如果得到最终确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质疑鉴定的科学性,或者提出重新鉴定。
南大孙国祥教授最新阐述,他认为,精神病医学鉴定既是收集证据的侦查措施,也是嫌疑人和辩护人进行辩护的一种依据。一个人有再大的危害,也不会失去辩护人要求对其精神状况作鉴定的权利。精神病鉴定是专业判断,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精神病科学原理做出专业结论。但任何证据包括精神病鉴定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可能被采纳,现有的鉴定意见只是医院做出的,该意见是否被最终采纳,还要经过质证,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和重新鉴定。此外,限制责任能力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或然的,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
为何用“作案时”来描述事故?
对于不少网友纷纷质疑鉴定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在“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刑诉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专业性术语,这里用“作案”可能会产生歧义,因为“作案”通常带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容易让人认为嫌疑人是故意而为之,而王季进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属于过失犯罪。
“我认为,这里的‘作案时’,严格来讲应该是指王季进从闯红灯开始,直到造成严重后果后离开这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王季进应该是处于精神疾病发作状态,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现了精神疾病。”李建明说,王季进开始不顾交通规则闯红灯,当时还没有撞车撞人,很可能这个时候就已经处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状态了,只是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时仅仅是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以后,这时就涉嫌犯罪了。
任何人出了这么大的车祸,心理上一定会出现冲击。那么到底是精神病导致车祸还是车祸后“吓”出精神问题呢?袁勇贵表示,这个需要根据鉴定医生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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