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和曾某(未归案)饮酒后到金湾区三灶镇爱尚酒吧准备继续喝酒,但因酒吧准备打烊和之前二人在该处饮酒时嫌服务员上酒速度太慢而心生怨愤,二人上前拖拽该酒吧部长梁某及其女友李某,并施以拳打脚踢。其间,曾某还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追砍梁某、李某,致二人身上多处受伤。随后,其他在场的酒吧服务员控制住胡某,曾某逃离现场。
梁某和女友李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前者伤情被诊断为“左耳外伤,全身多处刀刺伤”,后者为“左小腿裂伤”。两人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在法庭上,胡某辩解其系在酒后不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并没有持刀伤人,希望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定,按照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同样应承担刑事责任,胡某以醉酒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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