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现年37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10月10日凌晨,周某在东城区的暂住地内与妻子王某发生纠纷,欲用胶带封堵王某的嘴未果,即用手掐住王某的脖颈。王某呼喊,其女儿推门进来。周某住手,后用菜刀砍王某的头部及上肢,致王某头皮裂伤、颅骨单纯性骨折、左小指离断等伤情,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周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据王某陈述,周某用手掐她脖子时,说要弄死她。
她反抗和呼喊,就在她快喘不上气的时候,她的女儿推门进来说“爸爸妈妈你们干什么呢”。周某愣了一下,手劲松了,她趁势推开周某。随后,周某当着孩子的面用菜刀砍她头部,她用上肢挡着,仍被砍了很多刀。她让孩子打120急救电话。周某看到孩子要打电话,就把孩子的手机摔碎了。之后,周某拿着他们的手机离开。她随后到邻居家敲门让邻居报警和打120。
王某的女儿证言,当时她听到周某说“今天我非把你弄死不可”,还说要和王某同归于尽。
一审期间,王某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周某按照王某的要求赔偿,但王某对周某不予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系自首,又属犯罪未遂,其虽没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进行了道歉,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法院对周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周某上诉认为自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过重。二中院认为,周某与妻子发生矛盾后,对妻子实施了掐颈、持刀多次砍击头部等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亦有杀死被害人、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主观意图,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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