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给考上大学的儿子买电脑
今年7月,19岁的阿乐(化名)考上湖南一所高校。得知儿子考上大学,常德桃源县陬市镇农民高某很高兴,表示要奖励他一台电脑。可自己身体不好挣不到钱,全靠妻子打工维持家用,刚好凑齐儿子的学费,实在拿不出钱买电脑。
经过几天内心的挣扎,高某想到一个法子。7月18日,高某来到镇上一电脑专卖店。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他进店后便询问了电脑价格,然后匆匆离开。十多分钟后,又第二次进店。高某先是合上电脑提了下,发现没锁,再抬头,看到店员在招呼其他顾客。于是,他转身将一台红色笔记本电脑夹于腋下匆匆离开。
经过几天调查,7月31日,民警抓获了高某,并找到了被盗电脑,高某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戴上手铐那一刻,高某后悔不已。他对民警说,知道自己做错了事,但能不能提一个要求。“我儿子是大学生,怎么能让人知道他有个做小偷的爹呢?”
民警捐款圆了父子心愿
民警们对此又心酸又感动,父亲被拘,一家人的情况更是雪上加霜,懂事的阿乐为减轻家中负担,已经外出打暑假工。于是民警们一合计,决定捐款买电脑。陬市派出所教导员周四军说,民警们凑了4000多元,给阿乐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也算圆了父子俩的心愿”。
接过民警的电脑,阿乐很感激。他说自己不怨父亲,只希望父亲能改过自新,也希望自己能早日学有所成,报答父母。
在审查案件期间,高某含泪对检察官说,儿子9月份就要去上大学了,作为父亲却没法去送一送。他说,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对孩子和家人更是觉得歉疚。
8月23日,记者从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但念其系初犯,案发后已将盗窃的电脑归还,并有悔罪表现,且盗窃的金额不大,没有羁押必要,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条解读
涉嫌盗窃罪为何不批捕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中高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所以检方决定不予批捕。但高某行为已涉嫌犯罪,只是没对其采取逮捕措施而已。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检察院不予批捕,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目前,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当中。公安机关将根据侦查情况作出撤案或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
观点
情与法并非天然对立
情是绕指柔,法是百炼钢,从有法度文明始,情与法的冲突,便是必然存在的状态。当然,两者之间并非天然的对立,有存在过渡的地带,纵然是看来铁面无情的法律,也一定可以回归到人类最原始朴素的情感中。
回到这桩新闻来看,检察院方面目前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似乎很容易让人做出情大于法的判断,但是,从法理层面来讲,这并非造成了情与法的天然冲突,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写明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对其适用逮捕措施”,当然,这里面就牵涉到如何界定何为轻微?何为没有社会危险性?
当然,法律的权威性是从来不容轻视的,这位因爱而做错了事的父亲,最终要不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以及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将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后,有进一步的结论。而就目前来讲,应该感谢法律给了爱一片天空。让一个农民对儿子的爱,保有了它的善意与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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