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自行车店修理自己的自行车时,“以旧换新”,骑走一辆价值13800元的自行车,在被公安机关确定为嫌疑人后,张某将车邮寄回车行,结果竟写错地址,寄到另一家店。最终,他被检方以盗窃罪公诉,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张某拒绝认罪,法官宣布休庭。
“以旧换新” 骑走新车
张某今年28岁,是一名导游。在此次被公诉前,他曾在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拘役9个月。
起诉书显示,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到房山良乡京典车行店内修理自己所骑自行车,随后以试骑为名将店内一辆佳能戴尔牌700C黑色休闲车偷偷骑走。但张某的说法是另外的版本。
“当天晚上7点多,我路过京典车行的时候,下雨了,我想正好可以给我自行车换内胎”,张某说,换胎的时候,店内人员给他介绍两款车,让其试骑,“第一辆试骑后,我把车骑回了店内,骑第二辆车时,我和一辆小货车发生了剐蹭,把手给弄伤了。”
张某解释称,当时自己着急看手伤,就骑着车子去了医院。
快递还车 写错地址
车行店主贾某发现后报案,在公安机关确定张某为嫌疑人后,找到张某的母亲询问其去向,一个多月之后,2014年10月,张某将自行车以快递方式邮递给该车行。
“我觉得挺不合适的,骑走没骑回去,怕车行误会,我就在网上查到这个车行的地址,并在车上贴了一张道歉的纸条,上面写着不好意思,日后会登门道歉”,张某说,自己找不到合适的解释方式,就采取了邮寄的方式。
结果因查错地址,该车邮寄到同一条街上的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
“我的车子也值15000多呢!”张某自觉委屈。但检方称,经车行检测,张某的车子有裂纹,根本不值钱。
2014年10月24日,张某被警方抓获。据检方称,张某被抓时还曾跳车,导致腿骨折,之后,张某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警方在捷安特自行车行找到涉案自行车,经鉴定涉案自行车市场价格为13800元。之后,张某母亲与京典车行贾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贾某14000元,张某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绝认罪 法庭休庭
“因为被告人拒绝认罪悔罪,现在休庭”,本案审理法官说。
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事发当晚的街道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关键是张某的母亲和女朋友都向警方证实,张某的手伤是旧伤,根据当晚的监控录像,张某的所谓‘受伤’的左手戴着手套”,办案检察官说。
庭上法官询问张某,他去看病的医院是什么样、医治的情形,以及造成事故的货车司机电话等,张某都说不清。
“你的母亲已经把钱归还给了车行,但是,你现在不认罪,对你量刑是不利的,请你考虑清楚”,休庭后,法官告诫被告人张某。
案外分析
退赃属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针对犯罪中止更进一步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寄回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上述情况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立圣律师事务所付鹏博律师。
“张某寄回自行车的行为既不属于犯罪未遂,也不属于犯罪中止”,付律师说,“张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寄回自行车的情节属于退赃。”
付律师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很明显,张某的犯罪目的已经得逞。”
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就此来看,张某既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更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盗窃罪,犯罪结果是指使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张某的行为已然产生这种结果”,付律师说。
“需要注意的是,退赃不是法定,而是酌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它是被告人犯罪后的一种悔罪态度”,付律师说。
被告人张某在自行车店修理自己的自行车时,以旧换新,骑走一辆价值13800元的自行车,在被公安机关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