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里,虽然只有25公里的距离,但在三口人变成两家人后,他们未再互相走动,就算走在路上碰见,父子俩认不出彼此。
然而,三十年后,67岁的老杨(即杨先生)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对自己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逢节日需前来看望。
“三十多年了,我没见过你,你给钱还是没给钱,我都不知道。你告我,想用钱来买我的情,情是用钱买不到的!”昨日,在法庭上,坐在被告席的小李声音哽咽,他身旁的代理人席上,母亲李女士一直用手撑着额头,愤懑不语。
昨日,这场父子间的赡养诉讼在房山法院开庭。
原告:虽未尽责任但曾试图补偿
昨天上午9点20分左右,老杨一身运动装踱步走进法庭,虽已67岁,但老杨身子骨不错,精神头也足。庭审过程中,李女士一直低着头,很少抬眼看原告席上的前夫。自1985年婚姻关系结束后,除2011年小李的婚礼外,这是三口人第一次聚齐。
老杨宣读起诉状称,自己1983年与前妻结婚,后同年生下儿子李某,二人1985年离婚,对没能完全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自称深感愧疚,身心不安。为弥补过失,自己曾于2010年分两次给李女士5万余元作为补偿。杨某还称,自己还于2011年11月儿子结婚时给了礼金2000元,红包600元。
老杨称,离婚后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到处打工,后岁数大了就给别人看摊,每月三五百收入。此外,还有200元养老金。
“钱不论多少,权作为补偿,不无遗憾,即不赘述。”老杨开始加重语气称,儿子在2011年结婚后至今没有一句问候,没有一次看望,如此表现,让自己不能接受。同时为公序良俗、道德伦理所不容,为法律法规所不容。因此,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如遇大病,追加医药费,逢节日(端午、中秋、重阳以及春节期间)李某需前来看望杨某,“这是最低要求”。
被告:原告诉求“于情于理不合适”
“儿子的情感和心灵都受到了创伤,十个月他就离开了,都是我一个人抚养成人的。”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的李女士介绍,儿子没见过杨某,也没有一点印象,走大街上谁也不认识谁。
小李答辩称,自己现在上班每月收入3000元,妻子是残疾人,女儿刚满三岁。一家人在外租房住,经济状况十分紧张,平时忙得连回房山的家都没工夫。对父亲提出的节假日看望、给钱,小李表示“做不到”。
“三十多年了,从我记事起就没见过他,即使现在走大街上,我也不认识。”小李说,自己结婚时,父亲是自己找来的,“来就来了呗,我能说什么,毕竟亲生父亲,今后该叫还是得叫,我不能给他晾这儿。”
小李说,接到起诉书时,开始觉得可笑,后来十分气愤。“为什么?你三十多年来,没任何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没联系过我,你告我?你凭什么告我?你说有血缘关系,你根本对我没尽到义务,你现在反过来要我尽义务。虽然我不是读法律的,但是于情于理,我觉得不合适吧?”小李声音哽咽地说,从小到大,母亲带着自己风风雨雨走过来不容易,因为经济能力有限,不得不常向同学、街坊伸手借钱。
“钱债能还,但情怎么还呢?你的公序良俗在哪里?你的伦理道德在哪里?难道法律就允许你没有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吗?要知今日,何必当初!”小李情绪激动,称希望法院不要为自私自利的人开后门。
因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调解方案将于庭后继续。
三十年前,家住房山的杨先生和李女士在他们的儿子小李(离婚后改跟母亲姓)不满两岁时离婚,法院将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