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小美在珠海某医院实施了假体隆乳术。而后,该医院又为感觉不适的小美实施了“包膜挛缩松解术”进行修复,但她的不适症状并未缓解,其右乳红肿加重并出现硬质包块。同年11月,医院建议她立即进行假体取出术,并与之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包括医院免费为小美实施假体取出手术,小美必须配合在医院留院7天以便于术后康复,确保术后安全恢复,形态差异不大;医院一次性给予小美10万元;自以上款项结清之日起小美与医院不再有任何关系,主动放弃一切权利主张等。协议签订当天,医院就赔偿了小美10万元,并为其实施隆乳术后假体取出术。但小美的身体并未如医院承诺那样得到恢复,两个乳房出现了严重畸形。
小美一气之下就把该医院告上香洲区法院,请求判令医院退还向其收取的医疗费29300元,承担相应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6万元。
香洲法院认为,经鉴定,医院对小美实施假体取出术后,仍对小美造成了“右乳严重畸形构成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因此,小美有权要求医院继续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但因医院已经赔偿小美10万元,故该款项应从最终确定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因小美诉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理据不足,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小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95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珠海女子小美去医疗美容机构做整形手术,但因隆胸失败导致其九级伤残。为了讨回公道,她把医院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