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该案在丰台法院开审。原告称,部分当事民警没有警官证,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告则表示,多名证人证明原告当时不听劝阻未关闭手机。
庭审飞机上未关机被拘男子告公安局
59岁的范先生是一家法律服务中心的副主任。上午他亲自出庭。
范先生称,2015年1月6日21时20分许,他乘坐呼和浩特飞往北京南苑的航班,飞机静止时,他左侧座位一自称安全员的男士要求他关手机。他当时喝过酒,遂与该男子发生了争执。男子叫来空姐后,他又与空姐发生了争执,而后他将手机交给空姐,空姐将手机关闭。
飞机降落后,范先生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以其在飞机起飞滑行过程中拒不关闭手机且不听劝阻为由,对其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范先生说,他和空姐争执时,飞机并非处在滑行阶段。后来他将手机交给空姐,并非不听空姐劝阻。“当时发生争执,是因为自称安全员的男子没能出示身份证明。”
被告表示,原告在飞机滑行阶段违法,“当时飞机已经处于滑行阶段,已经播放了关闭手机的提示内容。有乘客、空姐及安全员等证人证言证明。我们给予原告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没有违法。”
激辩没有警察证是否能执法?
在法庭上,被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等40组证据,说明处罚正确没有违法。
范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他说民警李某、刘某等3人并没有取得人民警察证,按规定不能执法,“3名警察做出的询问笔录属于无效,应当排除。”
被告则辩称,已提供证据说明3名民警没有取得人民警察证的原因,但并不影响其执法行为,不存在程序等方面的违法。
飞机是静止还是滑行?
原告认为当时飞机处于静止状态,虽然要起飞,但飞机还未动,因此他才没关手机。被告则不认可,表示多人证明当时飞机已经开始滑行,且在电视上播放了关闭手机的提醒。
醉酒时的笔录能否作为证据?
被告出示原告笔录显示:原告承认当时发生争执,且没关手机,并称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原告提出异议,“我到派出所时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做酒精测试好像数值是100多,说明我处于醉酒状态。按照规定,醉酒状态时做出的笔录应该无效。”
“原告如果处于醉酒状态,笔录无效,那么他对自己在飞机上的现场描述也都不是事实吗?”被告反驳。被告出具的多份证人证言证明,当时原告是因没关手机与空姐等人发生争执,手机是被空姐强行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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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规定,在飞机内违规使用电脑和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将可能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中国民航总局公安局第174号令》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等遥控电子设备,经机组成员劝阻、警告、仍坚持不改者,对其设备暂时予以扣押保存。对制止不听者予以制服,移交机场公安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造成航班延误,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乘坐飞机未关手机且不听劝阻,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对范先生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范先生不服...